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組織章程
84.09.22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84.10.21內政部核准成立
94.11.26第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7.07.03第5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103.10.18第7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4.10.17第7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11.03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2.12.16第10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章程依技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3條 本會以研究冷凍、冷藏、通風、空調、節能等工程學術,促進冷凍冷藏空調工程技術,砥勵同業品德,促進共同利益並致力國家建設為宗旨。
第4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5條 本會為法人。
第6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7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促進冷凍、冷藏、通風、空調、節能等工程學術技術之研究發展。
2、協助政府推行冷凍、冷藏、通風、空調、節能等工程學術技術及能源管理之法令並提供建議及諮詢。
3、參與國際間冷凍、冷藏、通風、空調、節能等及相關學術及技術之交流活動。
4、加強統一審驗會員所屬會員設計圖說、以促進會員之團結合作。
5、維護會員及其所屬會員之合法權益。
6、編印有關冷凍、冷藏、通風、空調、節能等工程刊物。
7、制定工程倫理並協助會員維持所屬會員之風紀,其規範由理事會定之。
8、協助會員發展會務及業務。
9、參加或舉辦各項社會活動。
10、辦理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8條 凡依技師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省(市)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9條 會員代表由每1會員就其所屬會員中選派之,其人數依下列規定:
1、每1會員選派會員代表7人。
2、每1會員所屬會員人數每滿7人增選代表1人,尾數逾4(含)人者,得增派代表1人。
3、每1會員代表僅能代表所屬其中1個會員,不得重覆。
第10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30日前各會員提報會員代表名單,均須以書面為之。
第11條 本會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均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罷免權,每1會員代表為1權。
第12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但1人僅能受1會員代表之委託,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13條 本會會員所屬之會員代表喪失其會員資格者,不得充任會員代表,已充任者應即解任,由原屬公會另行選派代表充任之。
第14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檢舉查有實據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通知原選派之會員改派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15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置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其被選舉人以本會會員所屬會員為限。前項理、監事如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16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17條 本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18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19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1次。
第20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所屬公會之會員資格。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解職或罷免者。
4、其所屬之會員公會受停權處分者。
第21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1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者不予補選。
第22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15日內召開之,非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23條 本會歷任卸任理事長,得經現任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議通過,為本會之榮譽理事長,並於重要會議時受邀列席指導,任期與現任理事長同。
第24條 本會依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25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權力如下:
1、議決理事會會務報告、工作計劃及預算決算。
2、議決各種章則。
3、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4、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5、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26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及依法解任。
5、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6、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7、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及預決算並檢討執行結果。
8、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9、其他職責應辦理事項。
第27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3、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議意見,並提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4、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及依法解任。
6、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7、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28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29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10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辭職。
第30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五章 會 議
第31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
1、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之。
2、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32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通能適時到會者不受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33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推選主席團,惟每1會員以1人為限。
第34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類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代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變更。
2、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理事及監事之解職。
4、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35條 理事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由理事長召集,並邀請各會員理事長列席。監事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由常務監事召集。
前項理事會及監事會,得合併為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邀請各會員理事長列席。
常務理監事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理事長召集。
第36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之職務,另行改選。
第37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由理事會或監事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38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2次,以缺席1次論。如連續缺席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 費
第39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1、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1次繳納台幣20萬元。
2、常年會費:各會員按其所屬會員人數每人新台幣1仟元計算,於每年7月10日前1次繳交,其人數計算依當年度6月30日會員所屬會員人數為準。
3、捐助費。
4、事業費: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籌集之。
5、政府補助。
6、其他收入。
7、基金及其孳息:基金及孳息應設專戶儲存,非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40條 事業費之籌集,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前項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41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時,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常年會費滿2個月者。
2、停權:欠繳常年會費滿4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該會員所屬會員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且不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42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2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經提理事會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核,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即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43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經理事會通後送監事會審核,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即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44條 本會計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45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46條 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47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技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48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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